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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山派出所路副所长“无故”偏袒村专干

信件编号: 20160316064707 来信时间: 2016-03-16 15:43
信件类型: 其他 姓名: 1**********
内容: 2015年十月份左右,由于马成韶强行挖别人的土地垫自己地引起民事纠纷。报警后路副所长出警处理(此后都是他在处理)。到派出所录口供时路副所长跟我们说直系亲属和本案当事人的口供不能作为证据。可是在派出所处理案件判决的时候马成韶儿媳(也是当事人,被判拘留)的口供竟然成为证据对我们进行判决。路副所长知法犯法,去问他马成韶儿媳的口供为什么可以作为证据的时候路副所长说:谁的口供算数不是我说了算,是县里说了算(到时有录像)。本案两个证人,一个是当事人、直系亲属,另一个证人说根本就没有去派出所录过口供。就是这样路副所长也是就我们进行了拘留10日罚款500的的处理。在拘留过程中我本人老婆还有不到一个月要生孩子,家里人带齐材料去派出所办理取保。路副所长态度强硬,说就是不给办。请共产党给我们老百姓个公道。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宿州市公安局    答复时间:2016-03-31 10:56

答复意见:

您好! 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单位高度重视,根据您反映的情况迅速组织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告知与您: 2015年10月23日17时许,泗县屏山镇吴店村马成韶带挖掘机在屏山至吴集街的水泥路两边铺设土方,因吴兴梅、吴二辉等人上前阻止,不让拉土,后双方发生争吵厮打。我局经过调查,于2015年11月10日对涉案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关于您提出的证人作证问题,法律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证言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您反映一名证人没有到派出所询问,经查,该证人的询问笔录制作地点在证人家中,笔录有其本人签名。对于你反映因老婆生孩子要求办理暂缓行政拘留,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的规定,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是指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如果此案件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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