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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山派出所路副所长办案不公

信件编号: 20160319064694 来信时间: 2016-03-19 07:00
信件类型: 其他 姓名: 1**********
内容: 2015年十月份因为马成韶不停劝阻强挖别人土地垫自家地引起民事纠纷,屏山派出所路副所长出警(事后案子都是他在处理),他处理结果是拘留我10日罚款500。可是派出所路副所长明知案件当事人的口供不可以作为证据却把马成韶儿媳的口供作为证据对我们进行处罚。去派出所问他为什么马儿媳的口供可以作为证据,他推脱说哪个口供可以作证不是他说了算,是上面说了算。共计2个证人,还有一个证人根本就没有去派出所录过口供,派出所的口供证据又是哪来的。请给我们老百姓个公道。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宿州市公安局    答复时间:2016-03-31 10:56

答复意见:

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单位高度重视,根据您反映的情况迅速组织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告知与您: 2015年10月23日17时许,泗县屏山镇吴店村马成韶带挖掘机在屏山至吴集街的水泥路两边铺设土方,因吴兴梅、吴二辉等人上前阻止,不让拉土,后双方发生争吵厮打。我局经过调查,于2015年11月10日对涉案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关于您提出的证人作证问题,法律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证言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您反映一名证人没有到派出所询问,经查,该证人的询问笔录制作地点在证人家中,笔录有其本人签名。对于你反映因老婆生孩子要求办理暂缓行政拘留,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的规定,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是指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如果此案件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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