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户口变迁问题
信件编号: | 20160317064397 | 来信时间: | 2016-03-17 1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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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其他 | 姓名: | 1********** |
内容: | 本人安徽宿州埇桥区人,嫁入外省,离婚后户口想迁回婚前所在地,派出所要求开具“无房产证明”,咨询宿州市好多个派出所回复都不一样!请问究竟是开户口转出方所在地的还是转入方所在地的“无房产证明”,求回复!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宿州市公安局
   答复时间:2016-03-25 09:55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对于您在信中反映的情况,现回复如下: 根据《宿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身份证工作细则》规定:凡户口迁入农村或集体土地区域的,应当实际居住并经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政府同意,可申请户口迁入。申报材料如下:1、申请人书面申请;2、申请人《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证》或《土地使用证》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相互关系证明材料;5、村委会、乡镇同意入户证明;6、未婚证明。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请,由户籍民警审核,报所领导审核后办理。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欢迎您继续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