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
信件编号: | 20190514064153 | 来信时间: | 2019-05-14 1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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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其他 | 姓名: | 1********** |
内容: | 1.本次事故发生时间交警一大队事故中队认定为2018年9月10日18时37分,事故发生经过为本人刘娇丽驾驶车辆因疏忽大意、操作不当未发现路边1岁7个月小孩李奕锦,发生刮擦,造成1岁7个月小孩李奕锦受伤并驶离现场的交通事故。 2.9月11日上午,事故处理中队找到我的车辆说涉嫌一起交通事故并扣留我的车子以及恐吓我让我承认此次事故,因为我确实没有撞到人,便没承认。 3.9月12日事故处理中队采取了小孩的DNA和我车辆上的毛发在“宿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果跟我的车辆没关系。9月13日,事故处理中队又从我的车辆上拿到提取物和小孩的衣服送到“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去做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显示跟我的车辆依然无关。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是在2018年10月8日送达给我的。“宿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是我再三索要之后2019年5月10日给我的。(期间我并不知道这份报告的存在) 5.事故认定报告是2019年4月1日通知我去领取的。领取当天卓越队长对我家属说这个案子办成这样对方家人对他非常认可。卓越队长自己也说确实对我是狠了点,证据确实薄弱。没有直接证据能证明是我驾车造成的事故(1.没有中心现场监控 2.没有目击证人 3.没有碰撞痕迹) 6:疑点 (1)送省司法鉴定认定事故发生的时间与事故责任书认定的时间不符。 (2)送省司法鉴定表述事故形成原因与责任认定书不同。 (3)鉴定报告结论出来后,交警事故中队卓越队长多次找人通过我的亲朋好友想使用我们车的保险,并且承诺他来给我们担保后期的刑事及民事责任。因为事故不是我们造成的,所以没同意使用……(有录音为证) (4)宿州市公安局2018年10月8日出具司法鉴定报告认定的车辆牌照与我的车不符。后又与2019年5月10日撤销前面做出的鉴定报告,重新出具一份报告。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宿州市公安局
   答复时间:2019-06-03 09:20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对于您在信中反映的情况,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了解,2018年9月10日18时37分,刘某驾驶越野轿车沿新都市华庭西区西门驶入小区后右转驶入事故道路时,因观察不周与李某发生刮擦,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驶离现场。交警支队一大队事故中队经调查并集体研究,刘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之规定。认定刘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本次事故无责任。 刘某对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不服,向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交警支队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审查后,作出复核结论,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令一大队对该起事故重新调查、认定。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欢迎您继续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